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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“千人律师团”壮大工会维权力量
来源:中工网发布时间:2011年10月13日作者:

    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94宗,涉及职工5392人,胜诉与部分胜诉案件2159宗,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超过8000万元——这是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立一年多来取得的“战绩”。

  广州市天河区某街道环管所清洁工王某的维权经历,正是这一系列“战绩”的组成部分。2009年5月14日,王某在清洁马路时,被深圳市一家运输服务公司车辆撞倒,造成腿骨粉碎性骨折,鉴定为4级伤残。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。法院一审判决,深圳市这家运输服务公司应赔偿王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计33万元,包括王某已在社保部分报销的医疗费用3万元。

  然而,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。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而后几番周折,双方达成执行和解:公司先支付10万元,余款23万元在王某向该公司交付有关医疗费用发票后支付。王某交付医疗发票后,该公司却以医疗发票已在社保部门报销为由申请本案。

  身心俱疲的王某,寻求广东省工会律师团法援律师的帮助。工会律师团法援律师、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的胡芳军律师伸出援手,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主持下,王某与这家公司再次达成执行和解,支付王某余款215000元,王某放弃其余赔偿和后续费用赔偿。

  自2010年7月组建以来,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始终致力于维护职工权益。通过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武器,为许多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职工讨回了“公道”。

 

工会主导,律师承办


  近年来,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由简单向复杂、由隐蔽向公开、由偶发向多发转变的态势。

 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广东省总工会以深化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作为着力点,在2010年7月组建“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”,为职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。

  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由工会、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共同组建,省总工会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联合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。组长由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担任,办公室设在省总法律顾问室,负责律师团日常工作。各地工会也相应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。

  该律师团包括省总工会律师团、21个地级市总工会和顺德区总工会律师分团,成员为社会执业律师、法律援助律师、高校法学专家学者等,共计1012人,被称为“千人律师团”。律师团主要职责包括:协助工会妥善处置职工群体性事件;调处重大劳动纠纷,指导和帮助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;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;协助工会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修改;协助工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;为工会组织、工会工作者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等。

  “目前,以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为主体,已初步形成工会主导、律师承办的法律服务工作格局。”省总常务副主席陈宗文介绍说,律师团在运行方面呈现专业化、社会化、长效化三大特点:

  ——制度和人员专业化。省总工会制定《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工会法律服务程序规则》,明确律师团的服务宗旨、内容、形式及律师团成员的权利义务,规定案件登记、审批、受理、指派、指导、督办、归档等工作程序,形成一套较完备、应用性强的工作文书,初步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性制度。各地工会分别建立相应管理制度。省总将部分律师团成员聘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,参与工资集体协商,协调化解劳资纠纷。

  ——服务社会化。充分利用司法界、律师界、法学界的优势资源,依托社会力量搭建工会社会化维权平台。省总在《南方工报》设立“工会律师团在行动”专栏,宣传、解读与职工权益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,分析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以及律师办案纪事。广州市总等在网站上开通“法律服务咨询平台”,上传劳动法律、法规,典型案例分析,网上解答法律咨询。律师团深入企业、园区和工地现场,宣讲法律法规,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、法律咨询会,并通过实际案例解答职工关切问题。

  ——机制长效化。省总工会将律师团服务经费列入本级工会财务预算,划拨专项资金200多万元用于律师团开展法律服务工作,各地工会从人、财、物等各方面加强对律师团的基础设施建设。省总工会加强与司法行政、律师协会的交流协作,就律师团管理和工作开展达成资源共享、协同配合、齐抓共管的一致意见,三家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沟通协调会。各地工会加强与法院、劳动争议仲裁委沟通协调,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、法院委托工会进行裁前、诉前调解工作机制。

 

化解“两个难题”,实现“三个认可”


  “多亏有工会律师团帮忙。”王女士如是感慨。

  早在1995年,王女士便开始在广州制药企业A公司做销售。2001年,该公司变身中外合作经营的B公司,原公司人员均由B公司接收。当时,B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约定她为销售人员,工作地点在广州市。但当她休完产假回B公司上班时,一切变得“不算数”。公司以她原销售工作已由他人接手为由,安排她承担外省销售工作,经常派其出差至北京、湖南等地。2010年12月,B公司又以公司销售政策调整为由,要求她每月常驻湖南20天以上。

  于是,王女士以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为由进行交涉,公司强硬地表示,要么接受公司安排,要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金。王女士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,公司不予答应,并于2011年1月以来她未回湖南常驻地上班、无故旷工为由将她除名,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
  王女士诉至公司注册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,该委以王女士自2008年12月起,经常到湖南等外地工作,实际已变更劳动合同地点为由,裁决王女士未去湖南常驻地上班为旷工,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王女士不服仲裁裁决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广东省工会律师团法援律师胡芳军伸出了援手。胡芳军在案件一审阶段,紧紧抓住王女士是销售人员这一点,强调其去外地出差是正常工作,且每次都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报销差旅费用,与公司所主张的常驻湖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,因此,王女士去湖南出差并没有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。单位要求她常驻湖南,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行为,未经劳动者同意,因此,王女士完全有权不予执行,她仍按合同约定在广州上班,也就不存在旷工行为。单位在王女士不存在旷工行为情况下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,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。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。目前,该案已过二审,王女士已经拿到其应得的双倍经济补偿。

  据广东省总工会介绍,律师团成立一年来,坚持“以人为本,服务职工”的原则,整合资源、主动作为、积极探索,开展法律援助工作,切实做到了为职工服务、为党政分忧、为企业和谐尽力,充分发挥了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、促进和谐劳动关系、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,化解“两个难题”,实现“三个认可”。

  一方面,律师团的成立,解决了“工会维权力量弱”的问题。律师团普遍采用律师分片包干的方式,扩大了工会法律援助覆盖面,确保了工会维权工作获得专业律师支持。律师团成员在工会参与地方政策法规制定、普法宣传教育、工资集体协商、劳动争议调解、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  另一方面,解决了“法院维权成本高”的问题。各级工会依托律师团,加大经费投入,建立工伤探视帮扶制度,降低工会法律援助的门槛。对工伤、拖欠工资的纠纷,免予审核职工经济困难状况,直接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;对其他劳动侵权案件,从宽审核职工经济状况,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法律服务需求,降低职工维权成本。

  同时,律师团实现了“三个认可”——职工认可、企业认可、党政认可。律师团广泛开展个案维权,使职工直观感受到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,增强了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吸引力、凝聚力。一年来,全省律师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94宗,涉及职工5392人,其中3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33宗,涉及职工2901人,胜诉与部分胜诉案件2159宗,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超过8000万元。